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3253号
原告:靖边县绿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边县***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绿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在庭审调查终结前对原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提出将诉讼请求的数额变更为500000元。庭审后,原告靖边县绿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绿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741元。
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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