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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7682号
原告: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上东路1288号1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94354681T。
法定代表人:郑协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伟,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6138F。
法定代表人:丁卫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康康,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前向本院提出双方存在仲裁协议,原告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被告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冯余芳
二O二二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