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8327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伟芳,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上东路1288号1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协盛。
被告:***,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曾用名程某A),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陈谦雁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涂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