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财保46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茜茜,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94354681T,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上东路******。
法定代表人:郑协盛。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446745元为限予以保全。经本院查询,被申请人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安支行营业部开立的3305××××0714账户内的存款446745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安支行营业部开立的3305××××0714账户内的存款446745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案申请费275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昕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