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

***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瑞安市供电公司第二名称、温州瑞合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83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南,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三虎,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瑞安市供电公司第二名称:瑞安市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JA9HN3T),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负责人:阮朝国。

被告:温州瑞合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T4LK8G),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虞永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浩,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步云,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94354681T),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iv>

法定代表人:郑协盛。

被告:张光银,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李云良,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张灯峰,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张光银、李云良、张灯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坷,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光银、李云良、张灯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星帆,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瑞安市供电公司第二名称:瑞安市供电局、温州瑞合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中升建设有限公司、张光银、李云良、张灯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胜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涂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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