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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湛建红、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81民初424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平,汨罗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湛建红,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中志,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8号1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杨伟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龙,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晨,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汨罗市分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天都花园。
主要负责人:范静,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夫,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第14、15栋704房。
法定代表人:何志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白石岭南路春辉花园B栋1608。
法定代表人:万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岳阳市公安局公职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湛建红、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追加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湛建红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追加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湛建红、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3,590,645元(后变更为2,521,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6日上午9时许,原告***受被告湛建红雇佣,为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架设位于汨罗市新塘乡划林村移动光缆时,不慎从电线杆上跌落受伤,先后在湖南省人民医院、湘雅二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汨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2月20日,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属一级伤残;2、属完全护理依赖;3、前期医疗费用凭据审核认定,预估后续医疗费用100,000元整或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误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误工期间计算护理1人,计算营养180日;4、建议解决轮椅、导尿管、尿不湿等材料费用。原、被告协商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湛建红辩称:1、原告与本人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包关系;2、原告受伤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其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3、原告的请求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答辩人将本案工程的劳务转包给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不违反法律的规定;2、原告起诉请求过高,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辩称:答辩人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和过错,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也不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工程答辩人承担后转包给了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应当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另外原告的请求过高,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答辩人的工地上受伤,即使原告受伤属实,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应当承担责任,答辩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对原告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答辩人不是本案工程的总承包人也不是适格的分包人,不能承担工程的安全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信息、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湛建红的证明、汨罗市司法局归义所的证明、汨罗市归义镇上马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原告妻子的人口登记卡、微信截图。经各被告质证,各被告对原告提供身份关系的证据不持异议,同时对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要以重新鉴定的意见为准,另外湛建红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证明湛建红与***之间是承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关于湛建红与***关系的问题,***虽然提供湛建红的证明,但湛建红不予认可,实际上该证明的“雇佣”两字被删减,同时证人确认湛、罗之间是承包关系,在***没有提供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本院采信湛建红与***之间是承包关系。
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经审理查明:湖南移动2017-2018年全业务施工建设工程中的汨罗部分工程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发包给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本案工程后分包给了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具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资格,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接受工程后有分包给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资格。2017年7月1日,湛建红与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湛建红从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本案所涉工程的施工权,随后经周某介绍,***与湛建红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获得了本案工程的施工权。2018年5月6日上午9时许,***在架设位于汨罗市新塘乡划林村移动光缆时,不慎从电线杆上跌落受伤,先后在湖南省人民医院、湘雅二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汨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2月20日,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属一级伤残;2、属完全护理依赖;3、前期医疗费用凭据审核认定,预估后续医疗费用100,000元整或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误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误工期间计算护理1人,计算营养180日;4、建议解决轮椅、导尿管、尿不湿等材料费用。后经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因本次事故导致损伤构成一级伤残;2、由于被鉴定人***存在大、小便功能障碍,如需要排便、排尿护垫及用品(包括间歇性导尿用品、纸尿裤、尿布等)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0103008-2015)规定,按每月800元/月计算,四肢不全瘫需配置协助起坐、转移之器具(如轮椅、助行器),使用5年一换,价格按市场价定。康复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限期两年)。事故发生后,***治疗期间,通过湛建红支付***费用219,000元。双方因赔偿不能达成一致,从而导致纠纷。
本院认为,***受伤的损失结合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如下:1、医疗费:295,616元;2、住院伙食补助:13,140元(60元/天×219天);3、营养费:5,400元(30元/天×180天);4、交通费酌情认定3,000元;5、误工费:38,078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61,227元÷365天×227天);6、护理费:1,262,618元(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61,227元÷365天×227天+61,227元/年×20年);7、残疾赔偿金:733,9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年×20年×100%);8、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50,000元,参与责任分担;9、尿不湿、导尿用品材料等费用:268,800元(按照每月800元标准计算至平均寿命76岁止共28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31,330元(母亲罗建华75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064元×5年÷4人);11、鉴定费:2,400元;12、残疾器具辅助费:4,793元+668×6共计8,801元。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其余费用可在产生后另行主张。以上共计2,707,746元。
本案的焦点是***的伤害责任分担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给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我国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资质承揽建筑工程,更重要的是在从事高空作业时不能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施工,导致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故其对本案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湛建红无建筑资质承揽建筑工程,同时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个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承揽建筑工程,同时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个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其自身虽具备建筑资质,但其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工程承包人,其承揽建筑工程后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也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适当责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将湖南移动2017-2018年全业务施工建设工程发包给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其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其主要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其余损失根据存在过错的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予以分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湛建红赔偿***因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60,000元,除先行支付的219,000元外,还需支付41,000元;
二、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因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60,000元;
三、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赔偿***因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80,000元;
四、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20,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负担9,000元,湛建红负担1,500元,岳阳邦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600元,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陆军
人民陪审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