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30执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和平。
被执行人:江苏卓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和平。
被执行人:祝爱芳。
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江苏卓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高和平、祝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到位25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江苏卓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高和平、祝爱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830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月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候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