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1民初834号
原告:高柳堂,男,194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晋城,男,1965年6月1日生,住无锡市新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江苏卓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大丰市。
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4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1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柳堂与被告江苏卓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柳堂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柳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柳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高柳堂负担。
审判长於建
人民陪审员成粉才
人民陪审员戴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