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卓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柳堂与江苏卓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1民初9069号
原告:***,男,194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晋城(系原告高柳堂之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住无锡市新区。
被告:江苏卓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十里营大道82号百亿财富广场小商品市场1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大丰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丰市。
原告高柳堂与被告江苏卓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柳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