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3476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43107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雪,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7970463H,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