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

黄猛与王佰安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4民初6339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6年7月2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民协村村委会办公楼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797046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远洋,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化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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