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财保105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43107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9号海源大厦1栋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7970463H,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民协存村委会办公楼2-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渝0102执保2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元。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义务,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此而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2020)渝0102执保26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