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民初5609号之一
原告:新北区孟河***洗浴中心,住所地常州市新**孟河镇金府路**世豪商业广场。
经营者: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刚军,常州市新北区孟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千康,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被告:镇江市德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玉泉路****门市/div>
法定代表人:徐书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俊,江苏齐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江苏齐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北区孟河***洗浴中心与被告镇江市德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新北区孟河***洗浴中心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北区孟河***洗浴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北区孟河***洗浴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北区孟河***洗浴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张 振
人民陪审员 丁雅琴
人民陪审员 吴叶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