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德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德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新北区孟河汤乐泉洗浴中心与镇江市德瑞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新北区孟河汤乐泉洗浴中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辖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玉泉路****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北区孟河汤乐泉洗浴中心,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新**孟河镇金府路**世豪商业广场div>
经营者:于娟。
上诉人镇江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北区孟河汤乐泉洗浴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5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镇江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两个案由属于并列关系,法律只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未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管辖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应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故本案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应由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560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新北区孟河汤乐泉洗浴中心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3号民事裁定中认为,装饰装修合同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专属管辖。故对上诉人关于本案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双方签订的《****安装购销合同》虽约定了管辖的人民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所涉装修工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镇江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