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03民初229号
原告:郭某,女,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所: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雷某,男,汉族,1988年1月31日出生,住所: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3号甲。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肾炎是和平区安图街8号。
被告: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韩国商业街1#楼11层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雷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雷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27.5元,因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至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余款702.5元返还原告郭某。
审 判 长 汤 雷
人民陪审员 张雪冰
人民陪审员 潘妍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兰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