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郭某与雷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03民初229号
原告:郭某,女,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所: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雷某,男,汉族,1988年1月31日出生,住所: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3号甲。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肾炎是和平区安图街8号。
被告: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韩国商业街1#楼11层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雷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雷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27.5元,因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至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余款702.5元返还原告郭某。
审 判 长  汤 雷
人民陪审员  张雪冰
人民陪审员  潘妍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兰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