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8542号
原告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051753264H,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韩国商业街1#楼1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姜元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姝春,系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通联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77504585M,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周连彬,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通联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量达信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通联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8元,减半收取468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婧馨
人民陪审员 钟芳芳
人民陪审员 孙思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