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民初491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莲,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昌源润宣投资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888号盈科山水华庭二期21B栋3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塔城市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二工镇二工村。
法定代表人:郭常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塔城地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城乡建设局4楼。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站站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昌源润宣投资公司、塔城市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返还义务25万元;2.被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76,600元(25万元×0.00383元×80月,2015年9月18日-2022年5月17日),合计326,6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1、被告2向原告称承揽了塔城市东湖区佳恒国际城住宅楼项目,同年,被告1和被告2与被告3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需向被告5交纳农民工保证金,原告口头承诺部分工程让原告承建,但须交纳保证金25万元,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原告打款25万元,***以塔城市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缴纳农民工保证金1,421,035元。其中原告垫付25万元,此工程最终未通过审批,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为***个人承担返还义务,同时,法院认定:***可向昌源公司及佳恒公司另行诉讼,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追偿债权,可***等被告均放弃代缴的劳保统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根据被告的行为和法律规定及本院生效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作出(2018)新420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涉及当事人基本一致,诉讼基础数额均为2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现原告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邮寄费38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君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