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新疆昌吉市三公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赡养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8执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60258.4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4月29日以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8执121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新   红
审 判 员       张占国
审 判 员       哈米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斯拉木别克
书 记 员       韩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