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胡杨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娜,新疆翰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文,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仅提交***出具的《证明》,在无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依据《证明》确认合同相对方为***并判令其承担给付责任,与《证明》载明内容不符,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     璟
审判员     李卫玲
审判员      唐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