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谷本禾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4民初43号之一
 
原告:新疆谷本禾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法定代表人:黄建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炳利,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全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唐绍勇,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原告新疆谷本禾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谷本禾公司)与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鑫公司)、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双鑫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谷本禾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双鑫一分公司的起诉,保留对被告双鑫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谷本禾公司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谷本禾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一分公司的起诉;原告新疆谷本禾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李  德  智
审  判  员   陈  小  燕
人民陪审员   马  秀  菊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林  雪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