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684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新010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新01民终139号民事裁定,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原告已预交100.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50.2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褚 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