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8926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东路533号A座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313468069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68801760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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