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材租赁站与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 被执行人: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8663.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8663.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7日、1月8日、2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金额,我院冻结了其银行账户。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卫国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