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0民初533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对原告***与被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涞源县宏伟工贸有限公司、涞源县宏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630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0630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中“阮红杰”补正为“***”。
审 判 长 张保云
审 判 员 卢 帅
人民陪审员 孙长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