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宏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0民初533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对原告***与被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涞源县宏伟工贸有限公司、涞源县宏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630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0630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中“阮红杰”补正为“***”。

审 判 长  张保云

审 判 员  卢 帅

人民陪审员  孙长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