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绿丰草业有限公司

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与赤峰绿丰草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402民初7761号
原告: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绿丰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街财富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诉被告赤峰绿丰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袁志广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