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472号
申请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油石化装备制造产业园新A05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静国,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市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6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春雷,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为23001665051050506179_1内的存款705080元,冻结期限一年;2.2021年4月16日,查封申请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黑ES4260的车辆,查封期限二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李强
审 判 员 冷志强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孟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