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91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广场2号工业公寓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斯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新村纬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赵传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黑06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8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向大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有相关协助查询单位出具的回执证实,通过线下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债务,本院依法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此笔债权,因该工程没有结算完毕,无法确定数额,故本院无法执行该笔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续封、续冻,请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王文群
审判员 贾李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