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

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黑06执36号

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大庆支行、交通银行大庆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2017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7)黑06执3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存入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2017)黑06执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大庆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855951.60元,并将执行款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大庆仲裁委员会(2016)庆仲(调)字第65号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仲裁委员会(2016)庆仲(调)字第6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