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

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执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石油石化装备制造产业园新A0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于德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英华管业有限公司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3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大庆仲裁委员会(2021)庆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凯
审判员 于 洁
审判员 鞠元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