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29民初1504号
原告: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刚才,系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原告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杨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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