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团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478号
原告:云南团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广福路**双城际商务中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广福路8868号双城际商务中心B幢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L2D644Y。
法定代表人:韩善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蓉,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威信县,住所威信县扎西镇环城路用代码91530629709801112H。
法定代表人:宗钦。
原告云南团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云南团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云南团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团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此款云南团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已为减半金额),由云南团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