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苇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8层D号。
法定代表人:褚敏光。
本院在执行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昆明苇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8】128号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856170.18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苇杭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856170.18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昆明苇杭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856170.18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