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靓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11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靓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13-2号*南海归创业园1幢4楼4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靓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19)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01执8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房屋由本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56,171.88元及利息,执行费4496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定其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同时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银行账户、税务、婚姻、车辆及人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宏
人民陪审员申祖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