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10517号
起诉人: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
起诉人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靓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75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3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上上浮50%)计算的债务利息(其中,自2017年6月30日至起诉之日的债务利息额为355507.81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无管辖协议,故应适用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起诉人所在地。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及证据证实,起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号,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信息产业基地****号云南海归创业园。因合同履行地及被起诉人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