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5960号之三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1.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斯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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