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辖终2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4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工程为杭州地铁1号线工程滨江站道路开挖与恢复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4号】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杭州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一审案件指定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而本案系因杭州地铁1号线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民事纠纷,且杭州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时间在杭州地铁1号线正式运营之后,故本案应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为杭州地铁1号线工程滨江站∏标江南大道道路开挖与恢复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杭州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4号】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杭州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一审案件指定由杭州运输法院受理,而本案系因杭州地铁1号线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杭州大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时间在杭州地铁1号线正式运营之后,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杭州运输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46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宇
审判员*艳
代理审判员丁晔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