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通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机电器有限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民初6152号
原告:新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大维路4号。
法定代理人:水瑞隆,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孙凤先,董事长。
被告:鞍山通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白素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宁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双德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徐迪锋,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新机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通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联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新机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机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通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联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8,减半收取4619元,由原告新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  苏 欣
人民陪审员  王 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