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哈尔滨金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远航照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民初79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
负责人:石永拴,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丹,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金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树军。
被告:哈尔滨远航照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于国兴。
被告:哈尔滨鑫三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慕园红。
被告:哈尔滨全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景海。
被告:李景海,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告:王静,女,197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告:慕园红,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告:李树军,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告:焦丛丽,女,1983年3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告:于国兴,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告:孔祥萍,女,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告:于国胜,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告:腾良秋,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告:罗蓓倩,女,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万守华,台湾地区居民,男,1957年9月13日生,住台湾地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被告哈尔滨金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远航照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尔滨全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鑫三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景海、被告王静、被告慕园红、被告李树军、被告焦丛丽、被告于国兴、被告孔祥萍、被告于国胜、被告腾良秋、被告罗蓓倩、被告万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靖海
审判员  杨宝鑫
审判员  杨 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