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阿幸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杨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阿幸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阿幸豆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阿幸豆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4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景志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芊霏
书 记 员 庄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