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民初337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
代表人石永拴,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晓丹,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远航照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26号3楼。
法定代表人于国兴,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鑫三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民强村。
法定代表人慕园红,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哈尔滨金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祥里街8-2号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哈尔滨金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翰林辰霞博雅园D栋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海,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李景海,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王静,女,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慕园红,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李树军,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焦丛丽,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于国兴,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孔祥萍,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于国胜,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腾良秋,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万守华,男,身份证统一号码A121267640,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台北市,现住上海市。
被告罗蓓倩,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被告哈尔滨远航照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鑫三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景海、王静、慕园红、李树军、焦丛丽、于国兴、孔祥萍、于国胜、腾良秋、万守华、罗蓓倩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万守华系台湾当事人,护照记载的住址为台北市××××楼之2。
本院认为,被告万守华系台湾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王德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