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宏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702民初1287号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宏发建筑器材租赁站。
经营者:任建伟。
被告: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宏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宏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管宏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