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11民初20***号
原告:哈尔滨三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萧乡明珠4栋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亿兴花园7号楼1层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三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三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三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三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哈尔滨三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