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三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乔罕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1民初107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三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兰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亿兴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乔罕夫,职务总经理。
被告:乔罕夫,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哈尔滨三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乔罕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宝清县监察委员会作出宝监留[2019]8号决定书,对***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不允许会见,致使本院无法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留置,致使本案暂时无法审理,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罗迎丽
审判员  高莹莹
审判员  王丽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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