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市呼兰区民政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11行初26号
原告***,232303198201274814,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民政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边建东,职务局长。
第三人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兰区南通新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232321196809140818,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民政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黑龙江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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