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民初55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苏县雪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昭苏镇健康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243号金融大厦综合楼6层6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解放街122号。
负责人:**连·**力海尔,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热西,新疆元正盛业(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1418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晨,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昭苏县雪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昭苏县人民政府、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