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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县雪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民初55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苏县雪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昭苏镇健康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243号金融大厦综合楼6层6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解放街122号。 负责人:**连·**力海尔,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热西,新疆元正盛业(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1418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晨,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昭苏县雪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昭苏县人民政府、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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