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执保307号
申请人: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243号金融大厦综合楼6层6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懒**,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申请人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在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款7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在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款7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努尔·依拉斯孜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瓦 西 拉 · 马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