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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某某金属制品经销部、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02民初4896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金属制品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赵某某,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崇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金属制品经销部与被告徐某某、新疆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金属制品经销部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金属制品经销部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金属制品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98元,减半收取计296.99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某某属制品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