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蒙自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高民申字第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蒙自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申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蒙自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宏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司法鉴定部门对于租赁协议上印有“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的印章与样本印文的鉴定结论为“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由于样本印章形成于2006年10月,租赁协议上的印章形成于2008年5月,单位分支机构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完全一致印章的现象是存在的,不能由此得出租赁协议上的印章为假,租赁协议与世博公司无关的结论。宏图公司也没有对印章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二、从世博公司与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上看,***系作为世博公司的委托代表人在协议书签字,因此,对于该协议书指向的嶺东紫郡工程,宏图公司有理由相信***有权代表世博公司,***在本案构成表见代理;三、根据宏图公司提交的租赁协议、过磅单、借条以及租赁物押运人的证言,可以证明本案租赁物已交付至世博公司嶺东紫郡工程工地。为此,宏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在2008年5月1日宏图公司与***签订《租借协议》时,宏图公司并未获悉***作为世博公司的委托代表人在世博公司与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针对嶺东紫郡工程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上签字。《租借协议》的内容也没有约定租赁物系用于嶺东紫郡工程工地。同时,***签订租借协议时所使用印章与世博公司备案的印章经鉴定不属同一。因此,宏图公司认为***在本案中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世博公司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是否能确定世博公司系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或收货人是本案关键。就目前证据看,本院认为,在借条上签名的有***、***,还有***。基于上述***在本案中不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且世博公司又否认***、***系世博公司工作人员。因此,本案宏图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世博公司系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或收货人。综上,宏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蒙自市宏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