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唐力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唐力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绍辖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唐力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紫星。
上诉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合同》中约定争议由人民法院解决,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管辖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越城区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贵溪项目烟气脱硫工程石灰石浆液制备箱防腐合同》第18.2条约定:凡与本协议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一时,则应提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另有决定外,应由败诉一方负担。第18.3条又约定”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外,本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上述条款双方对合同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约定清楚,但因未约定仲裁机构,故应确认无效。原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合同履行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