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82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